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天气预报 天气预报
广东气象网_广东气象
tamoadmin 2024-09-10 人已围观
简介1.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2.谁可以提供广东佛山市的气象资料?广东省气象局成立于1958年9月24日。至2002年止,广东省已建成了广州、阳江、梅州、韶关新一代多普勒雷达(探测半径为460公里,可以自动形成多达70多种天气产品);有400多个自动气象观测站在业务运行;由中国自行研制的曙光3000计算机(峰值浮点运算速度为240亿次)投入业务使用,省新一代中尺度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在该计算机环境下运行,
1.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2.谁可以提供广东佛山市的气象资料?
广东省气象局成立于1958年9月24日。至2002年止,广东省已建成了广州、阳江、梅州、韶关新一代多普勒雷达(探测半径为460公里,可以自动形成多达70多种天气产品);有400多个自动气象观测站在业务运行;由中国自行研制的曙光3000计算机(峰值浮点运算速度为240亿次)投入业务使用,省新一代中尺度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在该计算机环境下运行,水平分辨率14千米,垂直分层31层,预报实效为78小时;接收处理通信卫星从气象卫星地面站实时转发的中国FY-1号和美国NOAA系列极轨气象卫星的云图资料;广东省建成了以卫星通信为主、地面公用数据通信网为辅的气象业务和政务通信体制及高速宽带通信网络,传递分发气象信息;全省市一级的***宽带网也已建设完毕;全省人工值守地面观测站正在逐步改为有线遥测自动站。
省局机关 省局机关内设机构8个:办公室、业务科技处、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审计处和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省局机关
省局直属单位 省局直属单位9个:广东省气象台(广州中心气象台、广州海洋气象台)、广东省气象信息中心、广东省气候中心(广东省气象档案馆)、广东省大探中心、广东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广东省防雷中心(广东省防雷设施检测所)、广东省气象学校(广东省气象科技培训中心)、广州气象卫星站和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广东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省局直属单位
副省级市气象局 副省级市气象局2个:广州市气象局、深圳市气象局。
副省级气象局
市(地)气象局 市(地)气象局19个: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和珠海市气象局。
市(地)气象局
广州市区级气象局(正处级) 广州市区级气象局(正处级)7个:番禺、花都、海珠、白云、芳村、黄埔、南沙区气象局(台)。
市区级气象局
县(市、区)气象局 县(市、区)气象局69个:增城区、从化区、斗门区、南澳、潮阳区、澄海区、南雄、曲江区、乐昌、翁源、乳源、始兴、仁化、新丰、连平、紫金、龙川、和平、梅县区、五华、大埔、丰顺、蕉岭、平远、兴宁、惠阳区、惠东、龙门、博罗、陆丰、海丰、台山、新会区、开平、恩平、鹤山、三水区、南海区、顺德区、阳春、阳西、徐闻、雷州、廉江、吴川、遂溪、电白区、信宜、高州、化州、高要、广宁、怀集、四会、封开、德庆、罗定、新兴、郁南、连州、佛岗、英德、阳山、连山、连南、饶平、惠来、揭西、普宁县(市、区)气象局。
县市区气象局
独立观测台站(科级) 独立观测台站(科级)13个:汕头、阳江、韶关、广州番禺、湛江、梅州天气雷达站,上川岛气象观测站,南海农业气象试验站,汕头观象台,广州市气象观测站、清远市气象观测站、阳江市气象观测站,广东省海陵岛海洋气象台(广东省气象科技培训中心海陵岛分中心)。
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
(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
(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在气象灾害极高风险区划内的大型企业;
(三)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第八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拟定重点单位名录。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同级人民,由同级人民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每两年更新一次。第九条 重点单位的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经当地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该重点单位移出重点单位名录。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需要防御的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急管理人等。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重点单位反馈信息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预报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等内容的互联互通。第三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抗灾能力。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
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并落实值班人员的岗位责任。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谁可以提供广东佛山市的气象资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城市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等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应当指定具体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和社会保障、规划、自然、海洋、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渔业、农业农村、林业、园林、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海事、港务、工业和信息化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合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预警信息发布以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市、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区人民应当通过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以及考核工作机制,提升社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第六条 市、区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人力和社会保障、规划、自然、海洋、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园林、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渔业、海事、港务、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水文、通信、民航、电力、地铁等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气象灾害大数据和灾害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并纳入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放气象信息数据接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换和共享气象信息。前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水旱灾害、城乡积涝、环境污染、地质灾害、交通监控、农业灾害、森林火险、电网故障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以及对大气、水文、环境、生态、海洋等进行监测的信息和其他基础信息。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在学校、社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利用世界气象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科技周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气象灾害防御的意识和能力。
负责教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生培训教材;督促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教育,提高学生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
负责城乡建设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建设工地工人安全培训,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日常管理和应急演练。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宣传内容,将气象灾害纳入应急救灾演练内容。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负责规划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依法纳入城乡规划。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防护装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佛山市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气候温和,雨量充足。年平均气温22.1℃,1月最冷,平均13.4℃,7月最热,平均28.8℃,全年无霜期达350天以上;年降雨量1600~1700毫米,西部和北部丘陵山地因地形抬升作用而稍多,年平均雨日 151天。雨季集中在4~9月,期间降雨量约占全年总降雨量的80%,夏季降水不均,旱涝无定,秋冬雨水明显减少。日照时数达1800小时,作物生长期长。
由于地处低纬,海洋和陆地天气系统均对佛山有明显影响,冬夏季风的交替是佛山季风气候突出的特征:冬春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冬季的偏北风因极地大陆气团向南伸展而形成的,干燥寒冷。夏季偏南风因热带海洋气团向北扩张所形成的,温暖潮湿。